国产浪潮一卡2卡3卡4卡在线,为了百万赔偿,要在48小时内给亲人“拔管子”?被延长的抢救时间,被《卡住》[的工]伤认定-兴和县振泓遥百货店

为了百万赔偿,要在48小时内给亲人“拔管子”?被延长的抢救时间,被《卡住》[的工]伤认定

2026-05-18 20:29:45 黑十三郎 落难的老鼠 / 小妖尘画扇

日前,广西贵港一位教师在值班时不幸病逝,因为抢救时间超过了 48 小时,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中 "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" 情形,无法被认定为工伤,引发了网友对相关规定的讨论和质疑。

新京报记者采访多位专家了解到,其实,规定本身已经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,也极大保障了劳动者权益。但如今,由于现代生命支持技术(呼吸机、ECMO 等)能在人脑死亡后长期维持心肺体征,拉长抢救时间,也就造成了巨大的伦理困境——在抢救意义不大的情况下,家属要不要为了拿到赔偿,在 48 小时内给亲人 " 拔管子 "?

这一决定背后,可能是人财两空和上百万赔偿的区别。

长期关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领域议题的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、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李海明认为,尽管该条款近年来备受争议,但其本身具有一定合理性,不应直接废除,但是在实践中,对于该条款的解释要区分情形。

一个总体原则是,如果职工突发疾病是工作原因造成的,可以对该条款作扩张解释(根据立法原意,扩张条文文义),否则不应盲目进行扩大。

放弃继续治疗,家属难下决心

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,2025 年 5 月 30 日 12 时左右,韦亮在学校值班期间突发脑出血,晕倒在学校厕所。当天 13 时 45 分,韦亮被送入贵港市某医院急诊,初步诊断为急诊脑血管病。

医生在之后三天的查房记录中写明,韦亮 " 死亡率高 "" 只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、大量药物维持生命体征 "。患者家属表示理解,但强烈要求继续治疗。

抢救几天后,2025 年 6 月 2 日 15 时 45 分,医院宣告韦亮临床死亡,死亡原因为左侧丘脑-基底节区脑出血并溃入脑室、脑干出血。之后,韦亮生前供职的小学向港南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。

2025 年 7 月 16 日,港南区人社局作出了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》,认为韦亮的情况不符合 "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" 的情形。

但家属认为,韦亮在发病抢救后不到 24 小时内就被诊断为脑干功能衰竭,在医学上已经具备死亡条件,后续的抢救是出于不愿放弃希望,是为了维持生病体征的无效治疗。在家属看来,不应机械理解适用法律。

双方一直未能就这一点达成共识。诉讼持续到了 2025 年 12 月的二审。两次审理中,法院意见一致: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韦亮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" 死亡认定问题具有专业性,法院应当尊重专业医疗机构的认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十五条规定,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。" 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。最终,法院二审驳回家属上诉,维持原判,不予认定工伤。

不止是韦亮的家人面临这样的困境。

蒋顺的父亲蒋本武是广东省东莞市豪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 " 豪丰公司 ")的一名巡逻员。2024 年 11 月 1 日 8 时 30 分左右,刚刚上班不久的蒋本武突然呕吐后晕倒,同事赶紧拨打 120 急救电话,将他送到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救治。

医院当天 9 时出具的病历显示,蒋本武当时已经深昏迷,被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。半小时后,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。当天,蒋本武被转至东莞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救治。

东莞市人民医院当天 17 时 24 分的会诊后病程记录显示:患者病情危重,预后极差,随时有心跳骤停可能。查房记录也多次提及 " 治疗上予以告病危、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 " 等。根据蒋顺与医生的沟通录音,医生曾明确表示," 已经没有太大的治疗意义。"

根据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,住院期间,蒋本武双侧瞳孔散大、固定,对光反射消失,脱开呼吸机一分钟内胸廓没有起伏,而且一直未见好转。

▲东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。 受访者供图

面对 ICU 高额的医疗费用,在医院救治 13 天后,蒋顺决定带父亲回家。

2024 年 11 月 14 日上午,蒋顺租用救护车带父亲返回湖北老家后,父亲在家中离世。同日,针对豪丰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,东莞市人社局作出了 " 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" 决定,原因为,蒋本武突发疾病非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,不符合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九条应当认定为工伤、第十条视同工伤的情形。

蒋顺对这一决定早有预料。父亲住院时,蒋顺就咨询过律师。但无论如何,这都不是容易的决定:一边是律师测算的百万元左右的赔偿,另一边是养育自己 20 多年的亲生父亲。尽管已经知道抢救意义不大,一番挣扎后,蒋顺还是决定全力救治父亲。

" 看着躺在病床上的父亲,我怎么能下得去手,怎么忍心?"

" 认定成功的仍然是极少数 "

2025 年 5 月,蒋顺委托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古玉箫,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将东莞市人社局列为被告,豪丰公司被列为第三人。2025 年 10 月 9 日,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

古玉箫告诉新京报记者,在庭审中,人社局表示,根据死亡证明,蒋本武的抢救时间已超 48 小时。但原告一方认为,蒋本武在入院时已经没有自主呼吸能力,死亡已不可逆,只不过是外接呼吸机维持了生理状态指标。

今年 4 月初,蒋顺被告知此案将延期宣判。

" 可能法官考虑到死亡标准和死亡时间的认定,还有视同工伤制度的新问题,以及一些伦理道德的问题,需要进一步沟通,所以延期了。" 法院工作人员在通话中向蒋顺解释。

近些年,随着现代生命支持技术(呼吸机、ECMO 等)的发展,抢救时间得以被人为拉长,"48 小时条款 " 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。古玉箫表示,相关的判例也越来越多。

新京报记者以 " 工伤保险条例 "" 超过 48 小时 " 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,共检索到 1985 份裁判文书,其中有 500 余件为近 5 年的案例。

" 认定成功的仍然是极少数。" 在古玉箫的经验中," 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,关键是有没有相关诊断可以证明患者在 48 小时内已经死亡。"

对此,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表示,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死亡的判定标准进行明确,但在司法与工伤认定实践中,主要以心肺死亡(心跳呼吸停止)为依据。

" 但心肺功能可以靠现代生命支持技术长期维持。" 某三甲医院急诊科医生周璐告诉新京报记者,如果患者已经发生脑死亡,哪怕维持了心肺功能,死亡也已是不可逆的事实。

▲运行中的呼吸机泵。 图 /IC photo

入选最高检 " 检护民生 " 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的一起案件中,争议焦点就在于患者在入院 48 小时内是否已出现脑死亡——退伍军人杨某在执行一次救灾任务的过程中急性脑出血,抢救数日后被宣告死亡。他的妻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,但人社局以 " 从抢救到宣告死亡超过 48 小时 " 为由,不予认定工伤。检察机关聘请多家医院及医学院的 5 名临床专家进行会诊,专家一致认为,根据病历记录,杨某在入院 48 小时内已符合脑死亡临床判定标准。此后,法院再审改判,支持工伤认定,他的妻子最终获得了 99 万余元工伤赔偿金。

不过,一个普遍的问题是,在我国,脑死亡目前尚未获得立法确认。" 虽然脑死亡判定在医学上有规范,但因无法律地位、技术门槛高、医院不愿主动出具证明、家属与伦理顾虑,实际操作难度较大。" 邓勇说。

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补充指出,目前我国的死亡标准实行双轨制。一条轨是混合标准,即除了判定心肺死亡,也要进行一系列神经系统反射检查,例如瞳孔对光反射、疼痛反射、呼唤反射检查等,这一标准适用于绝大多数临床病人;另一条轨是脑死亡标准,只有在具备器官移植资质的三甲医院,针对捐献者时使用。

王岳介绍,虽然目前在部分发达国家,脑死亡已是死亡判定标准,但是这一判定必须由神经内科和神经外科的专科医生操作,为病人做多次检查,程序复杂,临床技术要求也非常高,所以很难在中国基层医院推广。此外,这一判定也面临着来自人道思想、传统观念、骗保风险等方面的阻力。

在蒋本武一案中,医院也没有为他做脑死亡判定。

这是否就意味着,工伤认定将难以突破 48 小时的抢救时间限制?

急诊科医生周璐告诉记者,在少数判例中,一份 " 无继续抢救意义 " 的医学说明是能成功进行认定的关键。

2024 年 6 月 21 日 22 时许,浙江绍兴一家酒店的前台工作人员林生在值班时突发疾病晕倒。院前急救病历显示,当日 22 时 35 分,林生的心率、呼吸等生命体征均为 0。院前急救告知书显示," 急救车到达现场(时)患者已死亡。"

林生父母早年离异,他由母亲抚养长大。母亲难以接受这一事实,坚持要求医院抢救,医院用 ECMO 为林生进行体外循环支持治疗,恢复了部分生命体征。但医生评估后认为,林生脑电波已消失,继续治疗无意义。

家属最终决定将林生接回家中。2024 年 6 月 24 日,林生离世。

同样的,绍兴市越城区人社局也以林生抢救时间超过 48 小时为由,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。

随后,林生母亲委托浙江泽大(绍兴)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丽霞,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徐丽霞认为,林生在 48 小时内得到的诊断已符合传统死亡标准,后续使用 ECMO 进行的抢救属于无效抢救,死亡结果已不可逆,不应以最终抢救时间超过 48 小时为由拒绝认定工伤。

据徐丽霞透露,法院支持了这一说法,随后向越城区人社局发送了一份风险告知书,告知对方可能败诉。经过一番协调,原告方撤诉,越城区人社局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重新出具了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。

这份决定书显示:法院认为林生在 2024 年 6 月 21 日已符合传统死亡的标准。为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,越城区人社局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决定书,作出认定决定。

▲医生正在抢救病人。 图 /IC photo

各地法院也陆续有类似的实践。

2021 年 5 月,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。在一起工伤认定案件中,最高检主张 " 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 "。

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同样一波三折。2016 年 9 月,广西某住建局员工梁某某在工作会议结束后返程途中突发疾病晕倒,送医后被诊断为脑干出血、呼吸停止,无好转可能,家属在抢救 9 天后同意放弃治疗。拔掉呼吸机 5 分钟后,梁某某被宣告死亡。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被拒,此后提起行政诉讼,法院一审认为,梁某某的情况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,但二审再次改判。家属申请再审被驳回后,检察机关介入。检察机关认为,梁某某发病后已丧失自主呼吸,依靠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,在法律对死亡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,出于保护职工的立场,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。

另一起典型案例中,法院也试图寻求情与法之间的平衡。员工李某某在工作途中突发疾病被送医,入院检查记载:无自主呼吸、心跳。但家属依然选择积极治疗,通过呼吸机维持李某某生命体征,抢救几日后,李某某死亡。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在李某某危重之际,家属坚持抢救、不离不弃,属人之常情,李某某是在无存活可能的情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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